山东女子学院文件
鲁女院发〔2018〕41号 签发人:盛国军
关于印发
《山东女子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女子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山东女子学院
2018年6月22日
山东女子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山东省现行的相关采购文件精神和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学校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等经费数额达到限额以上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各类的物品,包括材料、设备、家具、图书、教材和药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修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包括物业管理、安保、维保、印刷、设计、中介服务、检测、定点服务等。
第三条 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招标采购项目,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完成论证、立项审批,并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实施,重大项目还须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应加强预算和采购计划管理,科学的编制预算和采购计划。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组,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图书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主要职责:
(一) 研究决定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 讨论、审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三) 审定本应公开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公开招标的重大项目的招标采购方式;
(四) 裁决学校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第七条 招标采购工作组下设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是学校专职负责各项采购工作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各项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活动组织实施、采购信息公开;
(三)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采购方式。在收到归口部门提交的符合采购条件的技术要求和规范后,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组织采购文件的编制,发布采购信息。自行采购和由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充分征求归口部门意见,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山东省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项目,应主动协调,积极推进;
(五)接受投标报名,组织审查供应商资格,发售采购文件;
(六)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公开招标项目一般在发布信息后20个工作日完成;其他项目一般在发布采购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山东省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项目,应主动协调,积极推进;
(七)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负责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三章 招标采购管理
第八条 学校对招标采购工作实行业务归口管理。基本建设、修缮、安防及消防设施、图书资料、软件、仪器设备等招标采购工作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一)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审核采购项目负责单位提出的招标采购申请,参与项目的前期调研、立项论证工作;
2.负责审核招标采购项目负责单位重大项目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相关资料;
3.负责招标采购项目负责单位合同的审核,跟踪监督合同履行情况;
4.负责参与招标采购答疑工作、工程现场踏勘及项目验收工作。
(二)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的项目
1.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全校公务车辆招标、采购;全校大型会议、庆典服务的预算申报、采购;档案馆专用设备及专用家具等的预算申报、采购;校领导办公家具设施的预算申报、采购。
2.教务处:负责全校教材及其它涉及教学管理方面的项目的预算申报、采购;全校教室多媒体设备、实验实训设施设备及低值易耗品等的预算申报、采购。
3.学生处:负责学生公寓宿舍内家具设施设备及用品、军训所涉及的物资及其服务的预算申报、采购。
4.基建处:负责全校基建项目工程、主体维修的预算申报、采购。
5.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预算申报、采购。
6.保卫处:负责全校消防、监控系统及其他技防设施设备的预算申报、采购;全校安保服务的预算申报、采购。
7.后勤处:负责全校师生后勤保障(食堂、浴室、班车等)、教室课桌椅、物业管理、维修维护改造项目等的预算申报、采购。
8.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电子资源等项目的预算申报、采购;图书馆专用设备及专用家具的预算申报、采购。
9.网络中心:负责全校网络信息系统以及信息化基础设施设备的预算申报、采购。
第九条 采购项目负责单位是指招标采购项目的申请及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市场调研、论证、立项申报等工作;
(二)负责对获批立项项目提交招标采购申请及相关材料、确认招标文件,并委派代表参与开标、评标过程;
(三)负责与成交供应商进行合同洽谈、拟定、送审、签署及履行、货物接收、现场协调、项目初验、项目验收申请、报送审计等工作;
(四)负责整理资金支付所需材料,完成资金支付工作。工程类项目,需经审计结算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五)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及资产移交手续;
(六)负责项目完工后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条 学校监察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财务处依据学校相关财务规定,对项目经费预算、招标文件、付款方式进行审查;审计处依据学校相关审计规定,对招标文件、工程类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和结算方式进行审查;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评标管理。学校根据采购工作的需要,组建项目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或三人以上单数。
第四章 招标采购的范围及限额
第十二条 凡达到以下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一)批量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
(二)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由采购项目负责单位按照学校《分散采购实施细则》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单项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单项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单项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为本办法规定的招标采购重大项目。
第十四条 国家及省、市对招标采购项目的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招标采购的方式
第十五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学校分散采购三种形式。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对已纳入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虽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货物类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限额标准分别为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100万元),进行统一采购。对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二)学校集中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且在本办法规定的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项目进行的采购活动。
(三)学校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内容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且在本办法规定的限额以下项目的采购活动,学校分散采购由资产管理处授权采购项目负责单位按学校《分散采购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协议供货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磋商是指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采购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七)协议供货是学校在年初通过招标,确定若干供应商提供一年或两年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原则上所有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均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如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采购项目负责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支撑材料,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审定,重大项目报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组会议审批;
(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第十九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对捐赠项目,捐赠人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供应商的,依法在不损害学校利益的情况下,按照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
(二)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按审批意见执行;
(三)招标采购限额虽然达到学校招标采购范围标准,但学校批准可以不招标的;
(四)符合学校招标采购范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项目时间紧迫,需立即实施的;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六章 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 采购申请:
采购项目负责单位填写《山东女子学院招标采购项目申请表》,于招标公告发出前30日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委托,并提供招标采购项目的相关材料:
(一)已经获批的立项报告,重大项目的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会议纪要;
(二)论证报告;
(三)经费审批材料;
(四)采购项目需求书(所需技术方案、技术指标、付款方式、工期等,具体内容详见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招标采购实施:
(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学校财务部门提前列入政府采购预算,资产管理处依据省财政厅的批复意见和省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需要备案的基建工程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二)学校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三)招标采购项目评标实行专家评审制,根据项目情况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或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将作为确定供应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
采购项目负责部门应在成交(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和成交(中标)通知书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并交资产管理处存档。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资产登记及付款:
(一)学校采购的项目,按照业务范围分类分别由验收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按相关验收规定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二)验收合格后,符合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条件的,采购项目负责单位资产管理员及时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项目付款手续由采购项目负责单位负责办理。工程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需经审计结算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第七章 招标采购的纪律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所有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招标工作的相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所有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采取欺诈、蒙蔽、诋毁、排挤、行贿等手段的,或供应商相互串通控标、控价的,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依法向其索赔。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鲁女院字〔2018〕133号)《招标采购管理与监督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女子学院招标采购项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