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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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1 点击数:
鲁女院发〔2019〕77号 签发人:盛国军
关于印发
《山东女子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女子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施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女子学院
2019年10月30日
山东女子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上级文件及《山东女子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一)资产包括:房屋、场地、仪器设备、设施、车辆等固定资产;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产;学校标识、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二)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资产租赁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坚持“依法从严、风险控制、保值增值、程序规范”的原则。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须经学校批准,由资产管理处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后续及上报审核工作。未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用。
第四条 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五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建账登记,在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检查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监督权分离的管理办法。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和审批制度。
(一)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以及项目进行审定。
(二)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履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职责,组织协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的审核备案和报批工作。
(三)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纳入有偿使用管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使用合规、收入上缴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由主办单位履行审批程序,对经批准纳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项目承担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及其他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
第八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所产生的相关收益,统一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三章 对外投资
第九条 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
(一)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对外投资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
第十条 对外投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扶持发展方向;
(二)有符合客观实际的良好收益预期;
(三)与学校主体业务密切相关,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
(四)在被投资经济实体中具有控股地位。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下列事项:
(一)购买股票、期货;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以及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或金融衍生品;
(三)境外投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资产可以用于对外投资:
(一)事业基金;
(二)闲置实物资产;
(三)无形资产;
(四)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
第十三条 学校占有的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一)财政拨款和专项财政拨款结余;
(二)履行教学科研职能和发展教育事业正常需用的资产;
(三)省教育厅认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
第四章 资产租赁
第十四条 资产对外租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物资产;
(二)闲置资产;
(三)不便调剂使用的资产;
(四)租赁资产不影响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
(五)承租人租赁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租金收益。
第十五条 学校占有的下列资产不得对外租赁:
(一)正常需用的资产;
(二)租赁期限未满的资产;
(三)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资产;
(四)已被查封、冻结的资产;
(五)海关监管期内的仪器设备;
(六)国家政策规定不得对外出租的其他资产。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租赁,应当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租人。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
采取公开招募方式选择承租人,竞价最高者获得承租权;采取协议定向租赁的,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
所有租赁业务必须在校务公开栏或学校网站中公开租赁程序、承租单位、租赁价格和租赁期限,学校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资产对外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合同。资产租赁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承租人租赁资产用途;
(二)承租人对所租赁资产的安全、维护和修缮责任;
(三)租赁价格及租金具体支付方式、支付时限;
(四)违约责任;
(五)合同期限;
(六)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的其他要约。
第十八条 学校对下列资产一个会计年度内租赁期限累计超过6个月的租赁事项需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一)单独的土地使用权租赁;
(二)位于县(市、区)以上政府驻地的独立院落租赁;
(三)非独立院落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租赁;
(四)单独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上的通用和专用设备租赁。
第十九条 对达不到以上审批标准或临时性(不超过48小时)租用教室、会议室、场地及设施设备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由主办部门申报、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后,报经主办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按规定对外租赁的,学校应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续签合同,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可优先获得租赁权。
第二十一条 资产租赁合同文本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制发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租赁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鲁财资〔2011〕35号)规定要求执行。各部门单位和承租人不得另行制定合同文本,如有特殊约定事项,可以根据需要补充相应条款。合同签订前,须报学校法律服务办公室并按学校规定的合同审核程序审查通过。临时性业务也要按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规定程序签订合同。所有合同必须约定不允许承租使用人二次转租的合同条款。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对外投资收益、资产租赁收益和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等。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收缴辅助账簿,逐一记录国有资产收入收取情况,以备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