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时间:2019-11-11 点击数:

   

     

     

     

     

鲁女院发201976                签发人:盛国军  

   

   

关于印发  

《山东女子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女子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女子学院  

                     2019年1030  

   

   

   

   

山东女子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100号)、《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鲁教财函〔2018〕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按照规定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全部资产。包括国家划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预付账款和存货等。  

)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学校信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其他资产:指学校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我校所有的资产。  

第五条 国有资产的分类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执行。  

第二章  国有资产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全校的国有资产工作,校长作为法人代表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保护和管理学校国有资产职责,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委员会职责: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研究审议和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关招标采购、公房使用、资产处置等相关制度及管理办法,协调解决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合理使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行使资产管理的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处置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学校内部产权关系。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地反映学校资产变动状况;  

(三)负责并组织实施学校物资设备、实验仪器设备、项目等招标采购工作;  

(四)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系统建设管理;  

(五)负责学校各类资产的出租、出借、有偿使用等项目的审核和监管工作;  

(六)负责学校公用房屋及家具设备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党委院长办公室、科研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保卫处、财务处、基建处、网络信息中心、体育部、国际交流合作处、学生工作部、科技产业处及继续教育学院为学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一)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  

1、党委院长办公室:校名、学校信誉、校徽、商标权、公务车辆、字画、陈列品、档案等资产的管理;  

2、教务处:负责教学科研用房及教学仪器设备设施的管理,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需要,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及实验室设置、调整、撤销论证;制定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负责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提报购置计划;  

3、科研处: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等科研成果的管理;  

4、财务处:按照国家的财经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学校流动资产及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价值核算管理和监督;  

5、后勤管理处:负责后勤服务用房、后勤附属设备设施的管理;  

6、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资料(包括纸质和电子类)的管理,图书馆用房的管理及提报购置计划;  

7、保卫处:负责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设备等的管理;  

8、基建处:房屋和构筑物的大型修缮及在建工程等的管理;  

9、网络信息中心:网络域名类无形资产、网络信息资源、各类信息系统产权及网络设备、软件、基础设施等的管理;  

10、体育部:体育场馆及体育设施的管理;  

11、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外教公寓和留学生公寓设施设备的管理;  

12、学生工作部:学生宿舍内家具的管理;  

13、科技产业处:负责所属企业、经营性房产及校友捐赠资产等的管理;  

14、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所属企业的管理。  

(二)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拟定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2、负责管理范围内的资产清查、管理和监督,并向学校上报统计报告;  

3、考核各单位资产的使用效益,及时向学校汇报相关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率。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运行及日常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在业务上接受资产管理处的指导,负责办理本部门资产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做到账实相符,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  

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是:  

(一)正确使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授权规范的履行职责,并保证系统安全运行,负责本部门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系统录入登记工作;  

(二)严格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部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保管、养护好本部门的资产;  

(三)登记有关资产台账,建立资产使用卡片;  

(四) 提出资产处置申请,负责组织和参与资产的处理。  

第十条 资产使用人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学校资产管理相关制度;配合资产管理员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对其所使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性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均应建立账簿,分类登记,杜绝账外资产存在。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对文物、艺术品等暂时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要详细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应遵循按需配置、共享共用、厉行节约的原则。学校应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数量、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科学论证,从严控制,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新增资产配置必须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充分论证,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加强对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避免资产闲置浪费。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珍版图书,或者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等,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制定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把关后报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学校对于现金、各种存款等流动资产,按照相关财务工作规定进行管理。对固定资产及存货,各部门单位实行岗位和人员责任制,健全完善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制度,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学校信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等情况,逐一登记,实行许可认证制度,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校权益的,要依法收回使用权。学校基建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土地的确权手续,收集有关资料并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要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盘盈或者盘亏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应对积压、闲置或利用率不高的资产及时提出调剂申请,经学校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后调剂处置,合理配置使用。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以任何形式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章  有偿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和服务教学科研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内部经营、合作等,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用。学校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前,使用单位要进行必要的风险论证和效益论证。  

资产管理处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实行监管、建账登记,组织按规定程序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申报,在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货币资产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学校下列资产一个会计年度内租赁期限累计超过 6 个月的租赁事项需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一)单独的土地使用权租赁;  

(二)位于县(市、区)以上政府驻地的独立院落租赁;  

(三)非独立院落建筑面积超过 2000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租赁;  

(四)单项账面价值 100 万元以上的通用和专用设备租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下列资产不得对外租赁:  

(一)正常需用的资产;  

(二)租赁期限未满的资产;  

(三)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资产;  

(四)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资产;  

(五)海关监管期内的仪器设备;  

(六)国家政策规定不得对外出租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二条 学校资产租赁应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租人。对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价格或市场公允价格。所有租赁业务必须在校务公开栏或学校网站中公开租赁程序、承租单位、租赁价格和租赁期限。学校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产对外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合同,资产租赁合同包含下列内容:  

(一)承租人租赁资产用途;  

(二)承租人对所租赁资产的安全、维护和修缮责任;  

(三)租赁价格及租金具体支付方式、支付时限;  

(四)违约责任;  

(五)合同期限;  

(六)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的其他要约。  

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处置资产须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同意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  

(三)盘亏资产;  

(四)闲置资产;  

(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抵顶债权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八)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九)在不影响高等学校正常开展业务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十)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  

(十一)因学校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  

(十二)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履行审批制度,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批权限  

(一)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或审核。  

(二)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经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1、土地使用权;  

2、对外投资(含股权);  

3、未达到使用年限且单项账面原值在 500 万以上(含 500 万元)的固定资产;  

4、单位撤销、合并、分离、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处置国有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三)使用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及价值评估;  

(四)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审批;  

(五)对权限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第二十七条(二)1-4款),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六)根据学校决议或上级批复进行国有资产处置;  

(七)处置结果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丢失及损坏处置  

(一)资产发生丢失及损坏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对于重大事故,需保护现场的,要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向保卫处或资产管理处报告,积极配合调查,查明原因形成报告报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损审批手续;  

(二)因责任事故造成资产丢失、损坏的,应当赔偿;赔偿额度由使用部门根据损坏、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按相关制度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已处置的国有资产,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均应作相应的注销处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产权登记是指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占有的各类资产、负债、净资产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凡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部门,其资产均须向资产管理处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动登记和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产权登记以“产权清晰”为准则。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并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学校名称、住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二)学校性质、主管部门;  

(三)学校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  

(四)学校主要资产价值和实物量情况;  

(五)学校资产经营(有偿使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产权登记及年度检查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申报、办理,各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共同完成。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应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的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二)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三)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条 学校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原则上一年一次。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八章  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使用山东女子学院各类资产管理系统并确保其安全高效运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化管理,按要求及时将国有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账簿:  

(一)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价值管理,设置国有资产总分类账。负责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财务审核工作,反映学校国有资产总值,定期与资产管理处核对账目,做到账账相符;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设置国有资产分类和分户明细账。负责国有资产的归口审核、数据备份、系统管理;负责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三)使用单位负责设置本单位的国有资产明细账,按使用人建立国有资产卡片。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增加、减少手续;  

(四)归口管理部门定期向资产管理处汇总报送资产(含图书)报表。  

第四十三条 各级资产管理员均应按山东女子学院资产管理系统权限的设置要求正确使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实相符。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和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与责任,应当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按照学校年度考核的总体要求逐步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将资产监督、管理、使用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加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章  责任与奖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使用部门和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义务和责任。学校将定期检查各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奖惩。  

各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没有配备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未落实管理责任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增加或减少手续,造成国有资产有物无账、有账无物,致使单位国有资产账实严重不符的;  

(四)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实物的;  

(五)国有资产管理员发生人事变动时未完清交接手续,致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不清、账实不符的;  

(六)不按规定保管、使用、管理学校国有资产,导致学校国有资产混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七)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的;  

(八)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涉密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女院字201367号)自动废止,此前颁布的其他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山东女子学院                          2019年10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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