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公用房屋管理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时间:2018-06-15 点击数:

 

 

 

 

 

鲁女院发201835              签发人:盛国军

 

 

关于印发《山东女子学院公用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女子学院公用房屋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山东女子学院

                              201868

                              

 

 

山东女子学院公用房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屋(以下简称公房)的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房产资源,提高公房的利用率,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公用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所有,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对外经营及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的各类用房及其附属配套构筑物(含公共场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面积为房间的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及值班室、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

第四条 学校公房管理实行“统一(定额)配置、动态(分类)管理、差额(奖励)补偿、超额收回(费)”的运行机制,强化公房成本理念,鼓励节约房产资源,提高公房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公房管理工作组”,负责学校公房配置和管理等重大事项的论证,监督公房管理制度的贯彻和实施。学校公房管理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房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校内所有公房进行统一管理,负责核定各部门公房定额指标和实际使用面积及配置管理;后勤管理处、基建处负责公房的修缮、改扩建工程的组织实施,楼宇内部维修、保洁等物业管理;财务处负责收缴房产资源占用费;各部门根据实际,负责统筹规划本部门的公房分配、调整和管理。

第七条 各类公房使用期间,如因学校总体规划或布局调整需要重新调整的,有关部门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八条 公房实行分类管理,按使用方向分为:党政机关用房、教学单位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等。

第九条 党政机关用房的管理。党政机关用房根据学校核定的部门人员编制数、人员的职务、级别和部门专项特殊需要等指标,量化核算,核定面积,定额配置,由资产管理处经工作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教学部门用房管理。教学部门用房指各二级学院(部)等部门用于教学和管理的各类公用教室、各类实验室、党政办公用房、专用教室等。以学生人数、在岗教职工人数等为计量指标,兼顾学科差异。

其中:各类公用教室、实验教学用房、专用教室和奖励专项补贴用房等用房,由教务处提出面积核算意见,经工作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用房管理。公共服务用房包括图书馆、档案馆、后勤保障用房、体育活动场馆(所)及公有住宅等。

(一)后勤保障用房。包括为保证学校运行和师生员工服务而必需的设施用房,如锅炉房、配电室、弱电间、中水站、食堂、校医院、浴室、开水房等,以及为保障上述用房发挥其功能的附属配套用房,由后勤管理处提出面积核算,经工作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学生公寓由学生处提出面积核算意见,报工作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学校公用住宅。是指学校投资建设或购置的、产权属于学校,用于引进人才居住的用房。公有住宅的居住者在居住期间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和转让权。人才用房的具体调配和使用由人事处与资产管理处商定,经工作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其他公共服务用房。图书馆、档案馆、体育活动场馆(所)由使用部门依据职责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管理使用部门的公共服务用房,确保学校配置用于教学、科研、服务支撑体系用房的使用功能。

第十二条 经营性用房管理。经营性用房指校办企业、驻校服务单位、经营网点及其他以营利为目的所使用的公房,参照学校经营性房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专用房的定额与配置,根据学校房源状况另行制订办法;对其他特殊需求的用房如特聘教授、重大科技项目团队等,可由用房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核,由学校公房管理工作组对用房定额进行单独核定。

第十四条 对各单位引进合作单位进行的合作办学、科研开发等项目用房,由各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房源状况提出初步意见并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进行配置,管理和收费标准参照本办法。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科技产业处办公用房管理按照行政办公用房标准执行;除此以外的其他用房收费标准参照学校《经营性房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定额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十六条 机关用房定额标准

(一)办公用房

根据各部门当年编制数人数、人员职级,对机关办公用房进行定额配置。

 

 

 

 

办公用房定额标准如下:

职级

定额使用面积(/人)

正校级

30

副校级

24

正处级

18

副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二)专项服务用房

党政机关部门用于对外接待或面向全校师生服务的用房,如会议室、档案馆、教材库、财务业务大厅等,由各部门根据服务的范围、内容等需求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学校公房管理工作组对机关部门各类专项服务用房额度进行单独核定。

(三)机关用房总定额面积

总定额面积=Σ(各类人员数 ×定额面积)+专项服务用房面积

第十七条 教学部门用房定额标准

(一)党政人员办公用房

职级

定额使用面积(/人)

正处级

18

副处级

12

其他工作人员

9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A= Σ(在岗人数×定额面积)

(二)资料室用房定额面积

1.资料室用房(用B1表示)依据人事部门下达的教职工编制数为基数作为基础面积。

资料室用房核算表

学院编制

面积(

60人以下

30

60120

40

120人以上

50

2.会议室用房(用B2表示)基础面积为20,加教职工编制总数乘以0.5核定。

计算公式:B2=基础面积+教职工编制总数×0.5

3.教学档案用房(用B3表示):基础面积为10,加学生总数乘以0.03核定。

计算公式:B3=基础面积+学生总人数×0.03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B=B1+B2+B3

教学部门的资料室、会议室、档案室等用房在总定额面积内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内部调剂使用。

教学部门面向全校师生服务的用房,如公共试卷档案室等,由各学院(部)根据服务的范围、内容等需求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学校公房管理工作组对专项用房额度进行单独核定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预留一定的发展用房、周转房等机动公房,由学校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定额配置标准,以各单位每年930日的实际数为准。

(一)各部门用房定额面积不足部分,学校将根据房源实际情况逐步给予补充。

(二)因工作量变更、机构增设等原因需要增加用房时,由用房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核算定额,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可予以增加并纳入各部门用房额度内统一管理。

(三)各部门对使用的房产应加强使用管理,原则上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如工作需要进行改造,须报资产管理处审定,经学校批准,基建处进行技术论证后,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

(四)任何部门和个人对所使用的房产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和外借,不得私自转手出租或投资联营,不得私自拆除或改建。

第二十条 超定额面积用房原则上应交回学校统一调配,确有特殊需要可保留使用。对闲置不用时间长达半年以上的公房,学校将予以收回。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超(差)定额有(补)偿使用机制(公共服务用房暂不实行),对单位用房面积定额的差额部门进行奖励补偿;超出定额的部分收取房产资源占用费,资产管理处按季度进行核算。行政办公人员办公用房应严格执行定额标准,不得超标。

收费(差额奖励补偿)标准实行分段累进比例法,具体标准为:

(一)定额内面积及超(差)额10%之内的(含10%),不收费(补偿)。

(二)超(差)出定额面积10%20%之间的(含20%)之内的,超(差)出部分按10/月·计算。

(三)超(差)出定额面积20%30%之间的(含30%)之内的,超(差)出部分按20/月·计算。

(四)超(差)出定额面积30%以上的,超(差)出部分按30/月·计算。

第二十二条 房产资源占用费应在当年的1130日前缴纳,逾期未足额缴纳房产资源占用费的,财务处将从该单位经费预算相关项目中扣减。

第二十三条 各类新建房屋完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处向资产管理处办理移交手续。资产管理处参与房屋竣工验收并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应建立全校公房信息数据库,包括栋址数据、单栋总平面图、楼层平面图、房间编号、房间面积、房屋用途、房间使用单位等。为保证公房信息的实时准确性,各单位公房的房间编号、用途等如发生变更,须在7日内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学校视情节按下列条款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房的部门,限期搬出,同时根据占用时间按120/月·收取房产资源占用费。

(二)擅自改变公房结构的部门,限期整改恢复原状。造成房屋内外管网线路损坏的,须承担全部修复费用。

(三)擅自租、借公房的部门,学校收回房屋,违规所得全部上缴学校,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山东女子学院                            20186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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