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女院发〔2019〕74号 签发人:盛国军
关于印发《山东女子学院
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女子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女子学院
2019年10月30日
山东女子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工作,防止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优化资产配置,节约办学成本,保证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根据《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7〕36号)、《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鲁教财函〔2018〕8号)等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产权转移或者产权注销。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四条 学校拟处置的固定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涉及法律诉讼的固定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未予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或者虽经批准处置但在资产完全移交之前,除另有规定外,原占有、使用部门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内部调配原则
对闲置或因技术等原因不能满足本部门教学、工作需要的,由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配备的实际情况,在学校范围内进行调配。
(二)修旧利废原则
凡固定资产出现局部损坏,且维修费用尚在可接受范围内的,由资产使用部门对其进行修复后继续使用。
(三)权限与程序原则
固定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本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置,未经学校授权的任何个人和部门均不得擅自处置或不按规定程序处置。
(四)公开公正原则
对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且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经审查确无使用价值的拟报废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资产使用部门对其通过招标或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理。
(五)收支两条线原则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必须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直接上缴学校财务处专门账户,按学校“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该项收入的支出方式与用途,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截留固定资产处置收入。
(六)集中处置原则
资产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的4月和9月。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固定资产处置主管部门,其他部门未经学校授权不得对资产进行处置。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指已达到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且经济上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固定资产。指已达到或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三)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指由于各种原因盘亏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损失的资产。
(四)闲置固定资产。指已停用一年以上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
(五)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固定资产。
(六)继续使用不经济的固定资产。
(七)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八)其它情形的固定资产。指除上述情形外,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附件1)执行。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予处置;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未达到申请处置年限又确须处置的,应当写出专门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审批权限:
(一)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
1.土地使用权;
2.未达使用年限且单项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固定资产;
3.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
上述资产处置申办资料按照《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7〕36号)规定执行。
(二)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进行审批,处置结果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对使用部门申请处置,或虽未申请处置但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可进行调剂使用或者指定有关部门接收,履行资产变动手续,促进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避免资产闲置浪费及占用办公、教学等空间资源,各部门要积极配合闲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第三章 处置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调拨、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置换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报废、报损是主要处置方式。
第十三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固定资产处置行为。
调拨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捐赠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学校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有偿转让是指变更固定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置换是指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是:申报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受理与初审、资产管理处审核及鉴定、学校审批、实物处置、上缴收入、账务处理、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具体程序是:
(一)申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件2),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初审。申报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对各项申办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由申报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评估鉴定,填写《山东女子学院资产处置鉴定报告》(附件3),形成处置意见,并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由资产管理处审核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鉴定并填写鉴定报告。
(三)资产管理处报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审批。
(四)学校审批同意处置的固定资产,由申报部门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填报打印《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一式三份),有关经办人、负责人等签字确认并盖章。
(五)实物处置。资产管理处会同申报部门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实物处置,方式应以公开竞价、拍卖、招投标等公开处置。
(六)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交至学校财务处,按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产处置事项完成后,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固定资产报损处置的,申报部门须提交专门书面申请(附件4),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以下材料,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一)因被盗而损失的固定资产(保管不当除外),申报部门须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申报部门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三)因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固定资产被盗或毁损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进行赔偿并提交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相关材料。
(四)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报损申请,根据实际情况提交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采用报废、报损之外其他处置方式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并参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申报、审批。
第四章 处置监督检查和责任
第十八条 电子类产品报废前应由使用人或保管人将涉及学校的相关文件进行清除,未清除完毕造成学校信息泄露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违纪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均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严肃处理,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资产管理处备案。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固定资产处置管理规定》(鲁女院字〔2016〕131号)自动废止。
附件:1.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2.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请报告
3.固定资产处置鉴定报告
4.固定资产报损处置申请报告
附件1
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
内容
|
最低使用 年限(年)
|
房屋及构筑物
|
业务及管理用房
|
钢结构
|
50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50
|
砖混结构
|
30
|
砖木结构
|
30
|
简易房
|
8
|
房屋附属设施
|
8
|
构筑物
|
8
|
通用设备
|
计算机设备
|
6
|
办公设备
|
6
|
车辆
|
8
|
图书档案设备
|
5
|
机械设备
|
10
|
电气设备
|
5
|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
10
|
通信设备
|
5
|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5
|
仪器仪表
|
5
|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
5
|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5
|
专用设备
|
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
10
|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
10
|
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
10
|
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
10
|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
20
|
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
10
|
核工业专用设备
|
20
|
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
20
|
工程机械
|
10
|
农业和林业机械
|
10
|
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
10
|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
10
|
饮料加工设备
|
10
|
烟草加工设备
|
10
|
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
10
|
纺织设备
|
10
|
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
|
10
|
造纸和印刷机械
|
10
|
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
5
|
医疗设备
|
5
|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
5
|
安全生产设备
|
10
|
邮政专用设备
|
10
|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10
|
公安专用设备
|
3
|
水工机械
|
10
|
殡葬设备及用品
|
5
|
铁路运输设备
|
10
|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
10
|
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
10
|
专用仪器仪表
|
5
|
文艺设备
|
5
|
体育设备
|
5
|
娱乐设备
|
5
|
家具、用具及装具
|
家具
|
15
|
用具、装具
|
5
|
附件2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请报告
根据学校《山东女子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鲁女院字( )号,以下简称“处置规定”)的相关规定,***部门现有***等固定资产因******等原因需要处置。
其中,拟报废***资产**件,账面原值***元;拟……;以上资产总计**件,账面原值总计***元。
所有拟处置资产的使用年限均符合鲁教财函【2018】8号《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规定要求。现申请处置。
*******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资产管理员):
申报部门负责人: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