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经营性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时间:2018-06-15 点击数:

 

 

 

 

 

鲁女院发201836              签发人:盛国军

 

 

关于印发《山东女子学院

经营性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女子学院经营性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山东女子学院

                              201868

                              

 

 

山东女子学院经营性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营性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资源的利用率,本着方便师生生活和房产资源增值的原则,保障教学与科研用房的前提下,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房产,是指单位或个人租用学校房产从事商业、服务业及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房产。

第三条 经营性房产的面积计算,在除去公用面积后,一律按建筑面积计费。

第四条 学校经营性房产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由资产管理处牵头,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经营性房产管理工作。未经资产管理处授权,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学校房产对外进行出租或从事营利性活动。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经营性用房产权管理和合同管理,包括对经营项目核准、租金核定收取和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合同约定的经营业户进行处理;在对外招租工作中,按照准入条件,由资产管理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实施。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对经营性房产周边环境、用水用电、卫生防疫和房产维护的管理监督,按规定收取经营用户的水电暖等费用。

(三)保卫处负责对经营业户的安全管理,对经营过程中治安、防火、防盗等安防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协助相关部门清理违规经营业户。

第五条 学校经营性房产租赁方式分为公开招租和协商议价两种,以公开招租为主。

(一)公开招租。根据经营性房产的具体情况,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方式在校园网进行公告,公开招租,以基准价为起租价,采用竞价的方式,竞租者按高于基准价、报价最高者中租。

(二)协商议价。对有特殊需求,如大学生创业项目、教师产学研项目、带有公益性的项目以及不宜公开招租的房产,采用协商议价的方式进行租赁。

第六条 学校经营性房产租赁实行合同管理。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制订经营性房产租赁合同(协议)文本,明确并规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期一般为 1 年,特殊情况不超过 3 年,并有年租金增长率的条款。

第七条  学校经营性房产租赁合同的签订实行管理工作单制度。对完成租赁合同签订的经营业户,资产管理处负责原则上在 3 个工作日内以《经营性用房租赁管理工作单》的形式将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承租人的信息、承租地点、合同期限、经营范围等情况通报给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

第八条 经营性房产租赁按照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租金由资产管理处根据租赁合同下达收费通知单,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并开具收款凭证,凭收款凭证办理房产使用手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一)擅自装修并影响房屋安全的;

(二)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房屋转让、转借、转租和变相转租的;

(三)经营活动有碍校园环境和人身安全的;

(四)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五)不按时交纳房租、水、电等各种费用的;

(六)违反合同约定及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不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

第十条 经营性房产的续租管理。租赁合同到期后,由学校收回重新招租。同样条件下,原承租户可优先承租。

第十一条 经营性房产管理的相关部门及个人违反以上规定,给学校造成经济、声誉损失及其他责任事故,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部门及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对外长期租赁场地以及涉及学校重大产学研项目用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山东女子学院                            20186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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