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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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0-11 点击数: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采〔2016〕1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落实审计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提升政府采购执行效率,根据省审计厅《关于省财政厅具体组织2015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决定》(鲁审财决〔2016〕24号,以下简称《审计决定》)中有关问题和审计建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未实行政府采购问题。《审计决定》显示,2015年有58个单位在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情况下,以非政府采购方式办理了集中采购目录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支出事项,涉及金额2.23亿元。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省财政厅对今年以来的“应采未采”项目资金进行了分类统计,截至2016年7月底,发现仍有部分部门单位存在此类问题。
(一)已发现的“应采未采”问题处理。对本次审计发现问题,各部门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就本单位近两年来“应采未采”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查明原因、认真整改,整改情况于2016年8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各部门预算管理处。
(二)2016年预算执行中类似问题的处理。各部门单位根据已下达预算资金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对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按照《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有关规定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追加申请,由省财政厅相关处室调整相应预算。今后,凡属于“应编未编”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一经发现,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对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此类项目,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申请财政性资金支付。
(三)政府采购预算要“应编尽编”。在今后的部门预算编制中,凡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尤其是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全部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
(四)关于适用《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具体操作。凡属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在“应编尽编”的基础上,要严格落实“应采尽采”要求。对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内填报建议书时,应注明“是否执行建设部门工程招投标程序”,如选择“是”,即可不在系统内反映项目的公告发布、项目论证、专家抽取等具体操作。项目招标完成后,须在系统内录入合同方可申请资金支付。对于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系统工程、网络工程、监控工程、智能化工程等,不属于《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组织采购活动。
二、关于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到位问题。《审计决定》中关于预算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一是未按规定时间编制政府采购计划。2015年有436个部门单位的3989项采购事项未在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2个月内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涉及金额20.14亿元,占当年年初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18.6%。二是未按规定时间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截至2015年11月底,年初批复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中有513个部门单位的14.61亿元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占年初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13.5%。截至12月底,仍有411个部门单位的7.99亿元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上情形均违反了《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审计查处问题,认真做好问题整改,全面提升采购执行效率。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批复后要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合理安排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建议书,尽快组织采购活动,及时签订采购合同。省财政厅自2016年8月起,建立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定期通报和重点约谈制度,于每年二三季度末、第四季度每月末公布各部门单位预算执行进度,督促加快预算执行,尽早完成采购任务;年终对全年执行情况进行集中通报,对未按时完成采购活动的单位进行重点约谈,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反馈各相关处室,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年底前采购项目尚未进入执行环节的,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回相应预算指标。
山东省财政厅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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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8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