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

作者: 文章来源: 时间:2019-11-11 点击数:

 

 

 

 

鲁女院发201975                签发人:盛国军

 

 

关于印发《山东女子学院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女子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女子学院

                     2019年1030

 

 

 

 

山东女子学院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正常运行的基础和保障。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保持学校家具、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完好率,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坏、丢失,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上级文件及《山东女子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将固定资产的保管和使用责任落实到人,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视为责任事故,应予赔偿:
    (一)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借用、移交等手续造成丢失、缺损的;
    (二)不按制度要求,擅自移动、使用,拆、改装的;
    (三)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四)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作业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防水等安全措施,未能尽到保管责任而造成损失的;

(六)私自处置待报废固定资产的;

(七)其他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

第四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处罚。

(一)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二)由于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的损坏(如突然停电、停水等);

(三)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四)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五)因被抢、被盗造成的丢失,能提供公安机关报案证明且不属于责任事故的;

(六)自然灾害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五条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金额的计算办法:

(一)丢失、损坏投入使用一年内的固定资产,应全额赔偿;

(二)丢失、损坏投入使用一年以上且在折旧年限以内的固定资产,按折旧后余额计算赔偿数额:

固定资产损失赔偿金额=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

最低赔偿额不得低于固定资产原值的2%;

(三)单价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固定资产的丢失或损坏,需报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其赔偿金额;

(四)特殊固定资产或特殊情况下赔偿金额,需报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六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责任事故,属于多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七条 发生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等事故,应先采取措施防止损失加大并及时保护现场,固定资产的所在部门按照处理权限,及时处理或通知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损失程度和原因。
    第八条 因抢、盗造成固定资产损失,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报告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学校相关部门。
    第九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的,使用部门单位应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同时报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处。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下达赔偿通知书,涉及个人的,使用单位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将赔偿款交财务处,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财务处可直接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涉及使用部门的,从使用部门运行经费中扣除。

    第十一条 发生图书丢失污损情形的,按图书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赔偿有异议的,可向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女子学院                          2019年1030日印发

 

版权所有:山东女子学资产管理处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2200号 0531-89701713,89701715,89701716 传真:0531-89701711 Email:gzsmkj@163.com